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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执8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仙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张江山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仙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张江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姚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823号申请执行人仙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仙桃市沔洲大道特1号。法定代表人左顺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力,仙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科长。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执行人张江山,男,198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仙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张江山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仙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9004执8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 涛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卫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