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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02民初49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贺治峰与苏生虎、沙阿塔·邦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治峰,苏生虎,沙阿塔·邦嘎,马长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402民初4913号原告:贺治峰,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被告:苏生虎,男,1980年1月1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告:沙阿塔·邦嘎,女,1985年11月1日出生,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告:马长清,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原告贺治峰与被告苏生虎、沙阿塔·邦嘎、马长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治峰、被告苏生虎、马长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沙阿塔·邦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结。原告贺治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苏生虎、沙阿塔·邦嘎返还借款本息744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从2017年3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至);被告马长清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事实及理由:2016年3月5日,被告苏生虎、沙阿塔·邦嘎因养殖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1年;被告马长清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贺治峰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法庭提交借条、收条及担保函各1份,证明原、被告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合法有效的事实。被告苏生虎、马长清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但原告实际给付现金51800元,后被告又将10000元借给原告工作人员,愿意返还41800元,但无履行能力。被告苏生虎、马长清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沙阿塔·邦嘎缺席,未发表答辩及质证意见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交被告苏生虎、马长清质证后无异议,虽然被告沙阿塔·邦嘎缺席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其来源与形式符合法律规定,能够反映案件的真实事实,与待证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5日,被告苏生虎、沙阿塔·邦嘎夫妇因种植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1年,月利率1.5%,逾期利息在月利率1.5%的基础上上浮100%,原告预先扣除1年利息8200元(按照月利率1%扣除),实际给付被告现金51800元。被告马长清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2年,保证范围为借款本息等。后被告清偿借款期内利息9个月。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苏生虎、沙阿塔·邦嘎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向其提供借款后,被告应当按约返还,被告未返还构成违约,依据法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故被告苏生虎、沙阿塔·邦嘎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双方关于逾期利息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现原告要求按照月利率2%支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马长清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合同亦合法有效,双方约定了担保期限、范围及方式等,故被告马长清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马长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生虎、沙阿塔·邦嘎追偿。被告沙阿塔·邦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生虎、沙阿塔·邦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贺治峰借款51800元及利息(2017年1月5日起至2017年3月4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2017年3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期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马长清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马长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生虎、沙阿塔·邦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交纳830元,由被告苏生虎、沙阿塔·邦嘎、马长清负担。如不服本��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福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