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44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陈进平与姬富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进平,姬富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4438号原告:陈进平,男,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姬富伟,男,汉族。1986年8月12日出生。原告陈进平与被告姬富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陈进平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进平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进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进平负担。审判员 刘美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