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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诉前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金德、刘升红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金德,刘升红,刘盛财,李星,王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诉前保112号申请人:刘金德,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申请人:刘升红,女,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申请人:刘盛财,男,199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被申请人:李星,男,1993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滕州市。被申请人:王正华,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金德、刘升红、刘盛财诉被申请人李星、王正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鲁D×××××号轻型厢式货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鲁D×××××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于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刘刚书 记 员 房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