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13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东阳市晨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吕肃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晨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吕肃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3221号原告:东阳市晨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黄金北岸小区。法定代表人:蒋超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系原告员工),女,199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吕肃华,男,195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晨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吕肃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东阳市晨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蒋旭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吕 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