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执18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谢廷玉与冯祥丽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廷玉,冯祥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18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廷玉,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冯祥丽,女,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申请执行人谢廷玉与被执行人冯祥丽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渝0153民初812号民事调解,于2017年2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该生效法文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谢廷玉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12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冯祥丽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信息,及其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证实,被执行人冯祥丽外出去向不明,除已查封其1套住房外,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其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及临控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53执181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文全审 判 员 严荣钢代理审判员 黄小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 员代 思 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