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3民初85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董维谦与新疆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维谦,新疆大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8547号原告:董维谦,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宇,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大学,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胜利路**号。法定代表人:卫利·巴拉提,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维谦与新疆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3日立案。原告董维谦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维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董维谦已预交3584.17元,其在法庭调查结束前撤销部分诉讼请求,仅要求被告支付10000元,本院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维谦负担,余款3559.17元本院退还原告董维谦。审判员 谷丽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赵家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