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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特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钱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钱坤,黄甜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1536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委托代理人王玲玲,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天,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钱坤,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龙华区。被申请人黄甜甜,女,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被申请人钱坤、黄甜甜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且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向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卫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