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122执1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罗太举与黄玲、陈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太举,黄玲,陈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2执1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太举,男,1970年10月4日生,住贵州省修文县。被执行人:黄玲,女,1966年11月5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被执行人:陈晓峰,男,1965年6月2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本院在执行罗太举与黄玲、陈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应双倍返还申请执行人罗太举定金10万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260元,保全费102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申请费1454元。经查,被执行人陈晓峰、黄玲无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黄玲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陈晓峰名下有两辆汽车,牌号分别是贵XXXX**号歌诗图牌汽车及贵XXXX**号福田牌汽车,本院已于2017年2月9日到贵阳市车辆管理所对上述车辆依法登记查封,因被执行人陈晓峰下落不明,我院未查到车辆的去向,不能实际扣押控制,暂无法处置。查明二被执行人名下共有四套房屋,其中有两套房屋位于贵州省息烽县永靖镇,具体位置分别为息烽县永靖镇文化东路X层(面积:XX㎡,不动产权证书号:XXXXXX)及息烽县永靖镇东门坝小区XX层(面积:XX㎡,不动产权证书号:XXXXXX),上述两房均已设置抵押且抵押债权均未到期,抵押债权分别为30万元和90万元,上述房产我院是首封法院,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上述房产处置可能成为无益拍卖不愿预交评估费,且申请对上述房屋暂不处置,故不能进入处置程序。另外两套房屋位于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具体位置为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后街彭家湾花果园项目X区X(国际金融街X号)楼(X)X单元XX层X号(面积:XX㎡)及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后街彭家湾花果园项目一期X栋(X)X单元X层X号(面积:XX㎡),上述两套房屋首封法院是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本院系轮候查封,由于上述房屋不在本院辖区同时本案债权亦非优先受偿的债权,财产的处置应为首封法院,故本院对上述房产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可通过我院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参与分配。同时申请执行人罗太举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黄玲、陈晓峰的其他财产线索。综上,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黄玲、陈晓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现申请执行人罗太举对被执行人黄玲、陈晓峰下落不明及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予以认可,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成  维审判员 常    军审判员 杨  熙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轶然(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