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2民初47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盐城市永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盐城市第二种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永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盐城市第二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4797号原告:盐城市永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东闸新村八巷45号。法定代表人:陈永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德娣,该公司员工。被告:盐城市第二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10号。法定代表人:冯贻松,总经理。原告盐城市永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第二种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蔡丽宁独任审理,于同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盐城市永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盐城市永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已预交诉讼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盐城市永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丽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志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