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魏兰起与袁东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兰起,袁东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2民初323号原告:魏兰起,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武邑县人,现住本村。委托代理人:李文凤,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东海,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原告魏兰起与被告袁东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魏兰起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权有权作出合理处分,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起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兰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担负。审 判 长 苏富军人民陪审员 吴金香人民陪审员 张建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文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