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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魏兰起与袁东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兰起,袁东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2民初323号原告:魏兰起,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武邑县人,现住本村。委托代理人:李文凤,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东海,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原告魏兰起与被告袁东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魏兰起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权有权作出合理处分,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起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兰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担负。审 判 长  苏富军人民陪审员  吴金香人民陪审员  张建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文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