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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16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金艳与北京环球博恩翻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艳,北京环球博恩翻译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6324号原告:金艳。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立颖。被告:北京环球博恩翻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6号楼2层208-352。法定代表人:李娜,总经理。原告金艳与被告北京环球博恩翻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艳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艳撤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金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孙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