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3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3执4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临江社区临沅路246号。法定代表人:李三明,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丁必侠,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1974年9月9日出生,住常德市鼎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703民初2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送达举证责任及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某某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平审判员 陈劲松审判员 熊学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钟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