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执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刘安华与周勇、童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安华,周勇,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1654号申请执行人刘安华,男,汉族,1937年7月出生,住湖北省竹山县。被执行人周勇,男,汉族,1975年4月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童玲,女,汉族,1976年5月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刘安华申请执行周勇、童玲先予执行纠纷一案,本院(2017)鄂0302民初153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月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0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安华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302执16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黎明审判员 黄 可审判员 朱新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相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