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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金天会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天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81刑初962号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天会,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邓州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0月14日被邓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7)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天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俊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天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4日15时12分许,被告人金天会酒后驾驶无牌照正三轮摩托车,自东向西行驶至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白庄育才幼儿园处,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造成交通事故。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金天会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18mg/100ml。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金天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金天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且有被告人金天会正侧面照、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处罚决定书详细信息、酒精呼气检测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正三轮摩托车合格证、发票、到案经过、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襄阳汇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被告人金天会供述与上述证据吻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天会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天会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金天会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天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7日起至2018年2月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付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