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执21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浙江遂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遂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211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遂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钟伟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3民初188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钟伟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钟伟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钟伟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钟伟明(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48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志勇AUT())O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华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