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6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咸丰鑫鑫财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丰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丰鑫鑫财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丰县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6民初1448号原告:咸丰鑫鑫财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楚蜀大道(国税大楼十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MA4872QU6A。法定代表人:夏卓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香玉,女,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兵,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丰县支行,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解放路3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183311046A。法定代表人:李俊,董事长。原告咸丰鑫鑫财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丰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咸丰鑫鑫财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咸丰鑫鑫财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咸丰鑫鑫财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276元,减半收取计21638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丰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沙正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