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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5执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张雪峰与龙晋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雪峰,龙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5执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雪峰,男,199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人,个体工商户,现住长治市郊区。被执行人龙晋飞,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平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雪峰与龙晋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425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龙晋飞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雪峰货款17000元;被执行人龙晋飞负担案件受理费112.5元、执行费155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张雪峰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425执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宝江审判员 原青林审判员 张   国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