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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民终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安徽世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天永诚高分子材料(常州)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世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天永诚高分子材料(常州)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民终12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世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桑永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新华,安徽盛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永诚高分子材料(常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广东仁人(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润,广东仁人(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世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天永诚高分子材料(常州)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31日作出(2016)皖1525民初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童竹平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王芬、孙如意参加评议,于201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安徽世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新华、上诉人天永诚高分子材料(常州)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张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世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一审的诉讼请求,判令对方赔偿损失358多万元。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提供的涉案堵头胶存在质量缺陷,一审仅认定5150526批次堵头胶存在质量问题,不具有客观性。二、一审仅认定唯亚诺国际有限公司、中山市欧帝尔电器照明有限公司、佛山市格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及翻包费用共计约119万元,有失公正。天永诚高分子材料(常州)有限公司辩称,一、本案司法鉴定结论已经证明了上诉人的堵头胶没有质量缺陷。二、关于本案损失,被上诉人没有任何物证,辅证也无法形成证据链,甚至部分第三方主体都是不存在的。天永诚高分子材料(常州)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驳回安徽世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3、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一)本案司法鉴定所有的鉴定材料未经双方当事人质证。(二)一审法院对被告的鉴定申请未作出处理意见,剥夺了被告的合法权利。(三)在司法鉴定过程中一审法院向鉴定机构补充鉴定材料,既未通知被告确认,也未组织质证。(四)鉴定方法违反了国家标准。(五)被告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一审法院未作处理。(六)即便在本案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况下,鉴定结论仍然是对被告有利,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责任毫无根据。二、原告未能举证赔偿支付凭证。三、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了产品质量,被告按照约定供货并检验合格,原告进行了验收,被告产品不存在缺陷,没有任何责任。安徽世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一、本案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方法符合有关规定,鉴定结论可信。二、关于损失,由销售合同、退货申请、退货单、赔付协议、支付赔偿款账单,足以证明黄管的真实存在及赔付事实的发生。三、唯亚诺国际有限公司注册地在香港。安徽世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损失4788073.6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长期从事各类白炽灯、直管荧光灯、电子节能灯、LED光源和灯具等照明生产企业,2015年4月27、28日,先后购买了由被告生产的310ML(T8堵头胶)、29600ML(LED球泡胶)、3600ML(灯条专用粘贴胶),总价值151060元,为此,双方签订了《产品采购合同》。6月下旬,用被告提供的310ML(T8堵头胶)生产的T8LED灯管投放到市场一个月后,原告就陆续接到客户投诉,直管灯产品有整箱或一箱有两头或一头发黄现象,纷纷要求退货,特别是出口巴西的订单,因灯管发黄引起的质量问题,购买方唯亚诺国际有限公司向原告提出了高额索赔请求,为减少损失,挽回企业在国际市场的负面影响,原告以194823.54美元(折合人民币1207905.95元)赔偿款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截止到7月下旬,原告已生产带问题的产品约50万支,因退赔、返工等原因,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4788073.63元,针对客户反映的问题,原告及时将信息反馈给被告,请求查明原因,7月9日被告给出的实验结果是“天永诚硅胶(2491W)使用在堵头上不会直接导致黄管现象发生”,与此同时,原告用对比实验的方式答出初步结论,灯管发黄系使用了被告生产的堵头胶所产生。7月27日,原告以书面的形式致函被告,要求被告方派公司领导及技术人员来厂对被告生产的堵头胶进行现场验证,遗憾的是被告采取回避态度,为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协商解决善后事宜,但被告至今不予理睬。由于被告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我公司信誉在国内及国际市场上产生了不良的负面影响,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由于双方协商无果,特依据《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上列诉讼请求,恳请法院予以支持。一审审理查明:对双方当事人的企业注册信息,原、被告签订的《产品采购合同》、《送货单》、《世林照明灯管黄管现象验证实验结果》、《函》(安徽世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质量保证协议》、《单组分室温硫化有机硅胶黏剂/密封剂(HG/T3947-2007)》因双方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于原告提供的第四组证据中的关于赔偿唯亚诺国际有限公司、赔偿中山市欧帝尔电器照明有限公司、赔偿佛山市格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相关证据、翻包人工工资等证据因其有相应的售货合同、合作协议、发货单、退货申请,被告虽对其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这类证据不具有真实性,故对该类证据予以认定;对于原告提供的T8堵头胶外包装箱、310ml堵头胶,被告对其外观无异议且未否定其真实性,本院对这二份证据予以认定;对于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因其未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故不予认定;对于被告提供的质量检验单、合格证、产品规格书,原告虽声称未收到,但根据常识推理,该质量检验单、合格证、产品规格书应该随货同行,原告未收到质量检验单、合格证、产品规格书理应在收货时向被告提出,但原告未提供此类证据加以证明,故对被告提供的质量检验单、合格证、产品规格书予以认定;对于被告提供的《网页截屏》,经上网比对核实,对该份证据予以认定;对于被告提供的《胶水灯管匹配性测试实验》,因没有其他相应的证据佐证,且无法确认实验的胶水系天永诚高分子材料(常州)有限公司销售给原告方的产品,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定。对于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经原告、被告以及被告申请的专家对该意见书充分质证后,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书予以认定。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依据同原告签订的《产品采购合同》向原告供应固化硅橡胶(俗称T8堵头胶),被告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责任法》的规定,不仅要求其生产的产品质量合格,也要求其产品不存在质量缺陷。关于本案讼争的T8堵头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被告虽在诉讼期间提供了出售给原告T8堵头胶的全部质量检验单,但却未能提供送检及本案开庭时原告提供的批号为5150526的涉案T8堵头胶质量检验单,故被告无法证明提供给原告批次为5150526的T8堵头胶是经过检验的合格产品。对于被告声称质量检验单对应每一批货,每批货都经过检验,不是里面的某一支日期的说法,则显然自相矛盾,被告送了十二批货,按理说应该提供十二份质量检验单(原告否认随货附有质量检验单),但被告却提供了十四批质量检验单。本案的被告是通过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的企业,其生产的任何一个独立包装的产品理应有一份相对应的该生产日期的质量检验单,不能提供该批次的质量检验单,就只能说明该批产品并未进行相关检验,也就无法保证该批号产品是投放市场的合格产品,故原告认为该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理由充分,而被告的此种辩解显然有违常理,无法得到支持。关于被告向原告提供的T8堵头胶是否存在质量缺陷,根据原、被告的相关证据及其陈述,可以确定的是:2015年6月底,原告已向被告反映T8堵头胶存在质量问题,在这期间原、被告就协商退货达成一致;2015年7月9日、2015年7月27日,原、被告双方就T8堵头胶的质量问题进行了信函交流;因双方分歧较大,2016年2月18日,原告以被告产品致其灯管发黄为由诉至法院,从而也间接说明原告确因灯管发黄致其遭遇财产损失。本案审理过程中,霍山县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经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依法委托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涉案灯管发黄是否与使用的胶水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经科学试验认定:使用涉案过期堵头胶,经温度湿度老化试验发现灯管存在发黄现象,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保质期内的堵头胶,经温度湿度老化试验未发现灯管存在发黄现象。综合本案的起因、争执的焦点、原、被告退货情况及最终的鉴定结论来看,涉案的批号为5150526的T8堵头胶在未经检验合格的情况下,直接供应给原告致使原告生产的灯管出现黄管现象应是客观存在的,该批号产品出现的黄管现象已非正常现象,普通消费者和经销商认为该灯管产品质量存在缺陷要求退货和赔偿损失是比较合理的。众所周知,正常的LED灯管是不会发黄的。关于本案诉争的赔偿数额如何计算,根据原、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被告向原告供货T8堵头胶共计5761支,后经双方协商退货2486支,原告总共投入生产的T8堵头胶(被告提供)不会超过3275支;而在原告致被告的函件中(2015年7月27日)原告提出自2015年4月29日至2015年6月28日期间总共使用被告提供的T8堵头胶1633瓶,故可以确定的是原告使用被告的T8堵头胶生产的灯管不超过390106支(1633瓶×430g÷1.8g/支)。从原告提供的损失清单来看:1、原告同唯亚诺国际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S150507V、VLX201505-SHL10《售货合同》,不论是合同签订时间,还是灯管生产、出厂时间都是在被告向原告提供的批号为5150526T8堵头胶进行生产的期间内,且通过双方的来往邮件以及双方就灯管发黄达成的处理协议可以确定原告销往巴西的LED灯管存在黄管问题的共有39006只(29506只+9500只),原告为此赔偿唯亚诺国际有限公司90764.56美元(按2015年10月21日美元兑换人民币的比率折合成人民币为576173.43元),故该项损失应由被告赔偿给原告。2、中山市欧帝尔电器照明有限公司提出的退货情况及损失计算,中山市欧帝尔电器照明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份从原告处购进LED黄管灯管32013只,价值为312348.30元,该批产品也在被告向原告提供批号为5150526T8堵头胶进行生产的期间内,且中山市欧帝尔电器照明有限公司已将该批LED灯管(出现黄管现象)退回原告处,原告也于2015年8月至11月向中山市欧帝尔电器照明有限公司补齐该批退回的灯管。3、佛山市格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提出的退货情况及损失计算,佛山市格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从原告处购进LED黄管灯管30250只,价值为279475元,该批产品也在被告向原告提供批号为5150526T8堵头胶进行生产的期间内,且佛山市格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已将该批LED灯管(出现黄管现象)退回原告处,原告也于2015年7月9日向中佛山市格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补齐该批退回的灯管。4、关于翻包黄管人工工资65426元,为减少黄管造成的退货损失,原告对其仓库的所有涉及黄管现象的产品进行翻包,该项支出合理,本院予以支持。5、关于黄管残值的计算,根据原告同广州市强辉照明电器厂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应扣除国内销售退回的黄管残值46389.03元。6、对于原告诉请的其他损失,因其只提供相应的退货单据,而未提供相应的供货单据,故无法证明其所退LED灯管就是被告提供的批号为5150526T8堵头胶进行生产的产品,故对该类损失不予认定。综上所述,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天永诚高分子材料(常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世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187033.70元。二、驳回原告安徽世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110元,由原告安徽世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380元,由被告天永诚高分子材料(常州)有限公司负担11730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唯亚诺国际有限公司不是国内注册的公司,天永诚高分子材料(常州)有限公司提供公证书不能证明唯亚诺国际有限公司是不存在的,安徽世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唯亚诺国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信息等,能够证明该公司存在、注册地为香港。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1、天永诚公司的堵头胶是否是造成灯管发黄的原因,产品质量是否合格。2、如果造成损失损失是多少。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根据安徽世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并经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依法委托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涉案灯管发黄是否与使用的胶水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天永诚高分子材料(常州)有限公司认为鉴定程序违法,经查,该鉴定系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的,后由一审法院、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和双方对共同样品进行封存,第一次检材是在上述四方在场情况下提取的,第二次是一审法院根据鉴定机构要求,并从各方认可的封存样品中提取的,因此,本案鉴定程序不存在不当。至于天永诚高分子材料(常州)有限公司认为的鉴定机构检测方法不当之由,无事实或者法律依据。天永诚高分子材料(常州)有限公司系通过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的企业,按照规定其生产的任何一个独立包装的产品理应有一份相对应的标有生产日期的质量检验单。若不能提供某批次的质量检验单,就只能说明该批号产品并未进行相关检验,也就无法证明该批号产品是合格产品。涉案的批号为5150526的T8堵头胶天永诚高分子材料(常州)有限公司没有提供质量检验单,也无其他方法证明该批次的T8堵头胶是经过检验的合格产品,因此,一审法院结合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和鉴定结论,认定该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理由充分。至于安徽世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认为批号为5150526的T8堵头胶外,其它批号T8堵头胶也有质量问题,虽然从安徽世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实际情况有发黄产品,但因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报告没有确认,天永诚高分子材料(常州)有限公司T8堵头胶产品的包装、检验手续等亦无瑕疵或者缺陷等,故无法认定这些批号的T8堵头胶存在质量问题,一审未予支持该部分诉请正确。天永诚高分子材料(常州)有限公司认为唯亚诺国际有限公司不存在,经查唯亚诺国际有限公司系注册地为香港的企业,且2013年至2017年每年均进行注册,故天永诚高分子材料(常州)有限公司认为唯亚诺国际有限公司不存在无依据。一审法院根据安徽世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唯亚诺国际有限公司等公司之间的销售合同、退货申请、退货单、赔付协议、支付赔偿款账单,确认安徽世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损失是正确的。综上所述,两上诉人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5110元,由天永诚高分子材料(常州)有限公司和安徽世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各负担2255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童竹平审判员  孙如意审判员  魏 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先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