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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4执1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陈贤耳、李少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贤耳,李少军,李少林,XX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4执1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贤耳,女,1958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江陵县。申请执行人:李少军,男,1980年8月2日生,汉族,住江陵县。申请执行人:李少林,男,1981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江陵县。被执行人:XX宽,男,1949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江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贤耳、李少军、李少林与被执行人XX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志红审判员  熊 涛审判员  李 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信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