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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龙俊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俊英,刘玉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0财保30号申请人:龙俊英,女,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勇,四川渡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玉瑛,女,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简阳市。申请人龙俊英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玉瑛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者价值60000元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大众牌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玉瑛的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者查封其名下价值60000元的房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财产期限为2年。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龙俊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冯兰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苟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