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恢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闫中海、献县本斋安瑞铸造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中海,献县本斋安瑞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闫中海,男,1988年5月26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联系被执行人献县本斋安瑞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本斋乡本斋东村闫中海申请献县本斋安瑞铸造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29民初22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闫中海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29民初223号的执行。执行费434元减半收取217元由被执行人献县本斋安瑞铸造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振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荀金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