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32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朱某某、熊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朱某某,熊某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3217号原告:卢某某,女,192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仕,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某,女,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熊某某,女,199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广,安徽赵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水,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系被告朱某某表兄。原告卢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熊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卢某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克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邢 芬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