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民初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盛文与罗文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盛文,罗文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1499号原告:张盛文,男,1991年9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青原区人,住吉安市青原区。委托代理人:朱和平,吉安县法律援助中心,特别授权。被告:罗文根,男,1969年7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吉安县。原告张盛文诉被告罗文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罗文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盛文撤回对被告罗文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张盛文负担。审判员 刘 玉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欧阳如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