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民督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徐达对张勇申请支付令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达,张勇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督142号申请人:徐达,男,1990年11月25日生,户籍地吉林省大安市。被申请人:张勇,男,1968年3月21日生,现住白城市洮北区。本院在依法受理申请人徐达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7年9月11日发出(2017)吉0802民督14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张勇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徐达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被申请人张勇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年9月6日(2017)吉0802民督14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审判员 段绍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天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