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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1民初39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馨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乔二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馨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乔二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3901号原告鄂尔多斯市馨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万通家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崔永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军,系该公司职员。被告乔二婵,女,48岁,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馨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乔二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面向我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乔二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馨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馨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乔二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馨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文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邬培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