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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2执8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岳阳天一物流有限公司与何忠武、刘洁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城区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682执825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天一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法定代表人:乔宏,经理。被执行人何忠武,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个体会,住临湘市。被执行人刘洁洋,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个体户,住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城区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法定代表人:黄亮,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路。负责人:李勇,公司经理。本院依据(2017)湘0682民初186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岳阳天一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忠武、刘洁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城区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何忠武、刘洁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城区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