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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执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廖艺名、李军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艺名,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1265号申请执行人:廖艺名,女,生于1988年6月20日,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军,男,生于1988年6月1日,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2017)川1421民初1785号廖艺名与李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421民初17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颜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