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7民初26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世柱与高和迎、赵培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柱,高和迎,赵培杰,蒋志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7民初2612号之一原告:李世柱,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被告:高和迎,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曹县。被告:赵培杰,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曹县。被告:蒋志旺,男,198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曹县。原告李世柱与被告高和迎、赵培杰、蒋志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李世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柱对被告将志旺撤回起诉。审判员 谷运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