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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7民初26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世柱与高和迎、赵培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柱,高和迎,赵培杰,蒋志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7民初2612号之一原告:李世柱,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被告:高和迎,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曹县。被告:赵培杰,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曹县。被告:蒋志旺,男,198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曹县。原告李世柱与被告高和迎、赵培杰、蒋志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李世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柱对被告将志旺撤回起诉。审判员  谷运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