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财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志超与方德芬、刘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志超,方德芬,刘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财保159号申请人:刘志超。被申请人:方德芬,系刘支斌之妻。被申请人:刘正,系刘支斌之子。担保人:刘军。申请人刘志超因与被申请人方德芬、刘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方德芬丈夫刘支斌的抚恤金、丧葬费150000元,银行存款40000元,合计190000元。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人刘军所有的鄂f×××××小型轿车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方德芬丈夫刘支斌的抚恤金、丧葬费15000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方德芬丈夫刘支斌的银行存款40000元。以上冻结期限均为一年。刘支斌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刘支斌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卡号为62×××83。诉前财产保全费1470元,由申请人刘志超负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可将诉前财产保全费列入诉讼请求。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正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孟国强书 记 员 谢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