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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刑更26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红光盗窃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红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刑更2623号罪犯王红光,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东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罪犯王红光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6日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10年5月4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4月26日刑满释放。东海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0136号刑事判决,以王红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2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10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9日交付执行。2015年7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29日止)。2017年9月29日,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根据年度评审、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王红光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王红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财产类判决未履行且系累犯,故可以适当缩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红光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王红光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王红光对于原审裁判确定的财产性判项至今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王红光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系累犯,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红光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7月3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嘉祥审判员  方道清审判员  杨道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