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4民初37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3743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88年11月6日生,住正阳县。被告:谢某,女,汉族,1987年7月28日生,正阳县。原告王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暂时下落不明,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邹军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