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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34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薛玉、韦文朝等与罗邵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玉,韦文朝,罗邵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3455号原告薛玉,女,汉族,1970年2月3日生,住南阳市卧龙区。原告韦文朝,男,汉族,1958年8月7日生,住宛城区。委托代理人景建超,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罗邵黎,女,汉族,1969年2月13日生,系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环城乡紫竹林村居民。住南阳市卧龙区。原告薛玉、韦文朝诉被告罗邵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薛玉、韦文朝于2017年10月20日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薛玉、韦文朝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玉、韦文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薛玉、韦文朝负担。审 判 长  肖 楠人民陪审员  周明有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