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23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梅枝、贺小锋等与董再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梅枝,贺小锋,贺荷花,董再恕,李格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鄂1123民初1576号原告李梅枝,女,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原告贺小锋,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麻城市,原告贺荷花,女,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嘉琛,湖北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董再恕,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委托代理人袁玮,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李格孝,男,196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委托代理人李细贵,女,196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系李格孝之妻,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余玉林,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0731707059。负责人罗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强,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李梅枝、贺小锋、贺荷花诉被告董再恕、李格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7日、10月20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小锋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嘉琛,被告董再恕及其委托代理人袁玮、被告李格孝及其委托代理人余玉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3日17时许,被告董再恕驾驶自己的鄂J×××××号小货车自罗田县匡河镇往古庙河方向行驶,行至分水岭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被告李格孝驾驶的无牌号三轮农用车(车载贺叔文)相碰撞,致使两车受损,被告李格孝受伤,贺叔文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该次事故经罗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罗公交认字(2016)第063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董再恕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李格孝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贺叔文无责任。另查明,死者贺叔文为原告李梅枝的丈夫,原告贺小锋、贺荷花的父亲。被告董再恕驾驶的鄂J×××××号小货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该次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董再恕向原告李梅枝、贺小锋、贺荷花垫付了费用共计为37100元。后双方因赔偿问题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故三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依法赔偿其亲属贺叔文在交通事故中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763207.5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梅枝、贺小锋、贺荷花的亲属贺叔文在交通事故中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亲属办理丧事的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22098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36000元(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按照总损失比例预留86000元在李格孝受伤案件中依法赔付),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200268元(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按照总损失比例预留799732元在李格孝受伤案件中依法赔付),由被告李格孝赔偿85830元;二、被告董再恕向原告李梅枝、贺小锋、贺荷花垫付的款37100元,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后予以退还;三、上述各方当事人应支付的款项限于签收本调解书后15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董再恕负担700元,被告李格孝负担300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丁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