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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52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执56)许志凯与张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志凯,张隽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526-1号申请执行人许志凯,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张隽杰,男,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许志凯与张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303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张隽杰没有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许志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隽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该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许志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