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52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执56)许志凯与张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志凯,张隽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526-1号申请执行人许志凯,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张隽杰,男,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许志凯与张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303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张隽杰没有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许志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隽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该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许志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