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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催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江都区诚宏电子控制设备厂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都区诚宏电子控制设备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民催73号申请人:江都区诚宏电子控制设备厂,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光明南路***号。经营者:顾成太,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祺,女,198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申请人江都区诚宏电子控制设备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7月28日发出公告(该公告于2017年8月14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编号为10300052/26711966,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吴江市某公司,收款人为苏州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庙港支行,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6年12月2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6月2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都区诚宏电子控制设备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江都区诚宏电子控制设备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严海明审判员  邵晓波审判员  龚 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