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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57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继录、沈富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富强,杨继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5764号原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温文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耿韬,四川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希,四川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富强,男,198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被告:杨继录,女,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原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富强、杨继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合乎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由原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文 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天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