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初35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齐昱与卞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昱,卞方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3562号原告:齐昱,男,198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知晓,河南纳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方明,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原告齐昱与被告卞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齐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齐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柳 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青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