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39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莉颖与李海洋、项城市德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莉颖,李海洋,项城市德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3968号原告刘莉颖,女,199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李海洋,男,现年41岁,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项城市德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莉颖与被告李海洋、项城市德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莉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莉颖负担。审判员 勾向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