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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执7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周海涛、周效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海涛,周效华,任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740号申请执行人周海涛,男,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周效华,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任春雷,女,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海涛与被执行人周效华、任春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明伟执行员  杨明龙执行员  袁留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 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