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60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蔡友国与洪键鸿、洪天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友国,洪键鸿,洪天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6038号原告:蔡友国,男,196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洪键鸿,男,199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洪天露(系洪键鸿的父亲),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蔡友国与被告洪键鸿、洪天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蔡友国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蔡友国以其与洪键鸿、洪天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洪键鸿、洪天露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友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蔡友国负担。审判员 邱长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丽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