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2民初26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衣雪与郑旭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衣雪,郑旭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02民初2698号原告:衣雪,女,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秀萍、韩雪梅,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旭普,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衣雪与被告郑旭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衣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秀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旭普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衣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98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1月16日起至全部欠款、利息、违约金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28日,被告郑旭普与原告衣雪签订了编号为:×××576的《循环借款协议》,约定被告郑旭普通过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借款方式为:浮动借款方式,即原告经被告申请,确认借款额度为:100000元,借款额度有效期为自2014年2月28起至2015年2月27日止,借款额度有效期内,原告授权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根据被告的借款请求,在借款额度内代理原告,将其申请的借款打入被告专用账户。原告向被告交付的实际借款金额,以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实际向被告专用账户汇款记录和凭证为准,每笔借款期限为90日(自专用账户收到该笔借款之日起算),每笔借款到期后或提前清偿时,被告应偿还的全部款项=借款本金×【100%+3%/月(预期收益)+0.5%/月(服务费)】。被告在借款额度内单笔借款期限超过90日或未能在借款额度有效期届满日偿还全部款项的,均视为违约,应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如下:每日按照每单笔逾期借款剩余本金的5‰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该笔借款应还款项全部结清之日止)。若被告单笔借款应还款项超过90日后的第10日仍未偿还的,原告有权决定终止本协议项下的循环借款。2014年2月28日至2015年2月27日期间,原告依据被告申请,按协议约定将总计100000元借款出借给被告(均转入了协议约定的银行账户)。现上述《循环借款协议》已到期,但截止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向原告清偿上述98000元借款及利息,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被告郑旭普未做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2014年2月28日,原告衣雪(乙方、出借人)与被告郑旭普(甲方、借款人)及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丙方)签订《循环借款协议》一份,协议载明:”......鉴于:1、甲方有一定的资金需求。2、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循环借款。3、丙方为有资金需求的借款人搭建一个安全、透明、便捷的网络借款交易平台”达飞移动支付”,丙方利用先进的管理技术,为借款人提供借款咨询、借款评估、借款方案设计、借款资金推荐及借款管理等服务。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第一章借款条件第一条循环借款1、甲方可申请借款的一定金额(以下称借款额度)为¥1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拾万元整)。额度内单笔借款的金额以乙方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向甲方专用账户汇款记录和凭证为准......第二条申请借款方式甲方需填写借款申请表,乙方对甲方进行信用评估,甲方的信用情况经乙方确认同意的,丙方将为甲方开通”达飞移动支付”的账户,甲方借款需下载并安装”达飞移动支付”客户端,通过该客户端进行每次借款申请、还款申请等事项的操作。第三条借款额度有效期1、借款额度有效期(以下称”额度有效期”),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2015年2月27日止......3、额度有效期届满前30日,若甲乙双方无异议,则额度有效期自动延续12个月,但乙方有权在额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对甲方再次进行信用评估,乙方有权根据再次进行的信用评估结果调整甲方的借款额度。4、单笔借款期限系自甲方专用账户收到单笔借款日起至约定的还款之日止的期间。但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90日(自款项汇入甲方专用账户之日起90个自然日),且任何一笔借款的到期日不得迟于借款额度有效期届满日......第二章循环借款合同条款第五条借款发放和支付1、乙方发放借款系通过授权丙方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出支付指令完成。甲方申请单笔借款后,丙方收到甲方提交的借款申请审核通过的,丙方将根据乙方授权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出指令放款......3、预期收益率:乙方发放借款后可能享有的预期收益率为3%∕月。第六条甲方专用账户甲方用于接受借款及还款的账户信息如下:户名:郑旭普,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秦皇岛建国支行开户账号:×××。第七条还款1、甲方还款系通过授权丙方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出指令,将其专用账户中的款项扣划至乙方账户中得以实现......第五章违约责任第十二条违约规定......2、若甲方在借款额度内单笔借款期限超过90日或未能在借款额度有效期届满日偿还全部款项的,均视为违约,应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如下:每日按照每单笔逾期借款剩余本金的5‰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该笔借款应还款项全部结清之日止)......4、若甲方单笔借款应还款项超过90日后的第10日仍未偿还的,乙方或乙方授权丙方有权决定终止本协议项下的循环借款。5、甲方违反本协议陈述与保证条款的,乙方、丙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并要求提前收回应还款项,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借款额度的50%,若甲方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丙方将保留向有关机关举报的权利......”。原告衣雪、被告郑旭普均在合同上签名、捺印,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公章确认。同日,被告郑旭普与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及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三方代扣授权协议,被告郑旭普自愿授权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向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发出扣划指令,由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从被告郑旭普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秦皇岛建国支行账号为×××的银行卡中扣划约定的款项,支付至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被告郑旭普在协议上签名、捺印,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协议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原告当庭陈述称,该笔10万元借款发生的具体时间和金额为:2014年8月27日借款10万元;被告于2014年9月15日偿还借款利息2334元,于2014年10月15日偿还借款利息3501元,于2014年11月16日偿还借款利息3653.88元,共计偿还借款利息9488.88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与被告以及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循环借款协议》、《三方代扣授权协议》等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整体上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被告于2014年8月27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此后原告认可被告支付借款利息为9488.88元,现原告仅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8000元,以及支付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和违约金,其诉讼请求未超出原被告双方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郑旭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衣雪借款98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借款实际偿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被告郑旭普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赵宝瑞人民陪审员张俊玲人民陪审员魏凤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徐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