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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执恢1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鲁正江与余长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正江,余长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恢186号申请执行人鲁正江,男,1968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被执行人余长乐,男,1954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鲁正江与被执行人余长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鲁正江与被执行人余长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还款,现被执行人余长乐已按和解协议还清第一期款项,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的(2014)管民初字第01738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郁峰执行员  刘 辉执行员  岳昌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孟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