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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22民初23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孙宏丽与孙德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宏丽,孙德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辽0922民初2379号原告:孙宏丽,女,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艳,彰武县沈彰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德坤,男,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秋,男,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系孙德坤次子。原告孙宏丽与被告孙德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孙宏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孙德坤给付借款本金17700元,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8日被告分别向我借款12000元和2400元,同年11月9日被告又分别向我借款2400元和900元,除了900元借据外都约定月利率2%,被告分别给我出具了借据。借款到期后我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拖欠不还至今。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孙德坤偿还原告孙宏丽19700元。其中9700元于2017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给付;余欠款10000元于2018年8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并自2017年10月20日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二、案件受理费134元,由原告孙宏丽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进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