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执7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陈仕良、刘淑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仕良,刘淑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752号申请执行人陈仕良,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刘淑莲,女,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陈仕良申请执行刘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刘淑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淑莲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淑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淑莲所有座落在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西广路65号西边【房产证号:广房证字第(S20XXXX5)】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夏秀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