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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2民初24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哲与被告谭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哲,谭卓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2民初2499号原告:李哲,男,住开原市。被告:谭卓,男,住开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哲与被告谭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不详,经本院邮件送达法律文书被退回,诉状中没有联系电话,致使本院不能向原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哲的起诉。诉讼费25元退回原告李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佟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宇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