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2民初24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哲与被告谭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哲,谭卓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2民初2499号原告:李哲,男,住开原市。被告:谭卓,男,住开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哲与被告谭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不详,经本院邮件送达法律文书被退回,诉状中没有联系电话,致使本院不能向原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哲的起诉。诉讼费25元退回原告李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佟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宇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