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执恢2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江麓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江麓重型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恢252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就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江麓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帅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江麓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684028.67元(含执行款674878.67元、执行费9150元),经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2016年5月10日、2017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江麓重型装备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结案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5)雨法民二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高范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马 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