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200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青岛新和船舶供应有限公司、青岛恩利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新和船舶供应有限公司,青岛恩利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2008-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新和船舶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高德胜,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恩利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住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王英。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66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足额扣划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66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晓菲审 判 员 王玉华代理审判员 郑 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法文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