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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3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佳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东视控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佳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视控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503民初214号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佳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通场路。法定代表人:金洪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异,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历耘宁,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视控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新塘镇南安村北宁坊厂房-1幢四层第三层。法定代表人:何海洋,经理。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佳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视控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诉称,2016年8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产品供应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60万元货款,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原告发货,供货不齐全,被告的行为直接导致原告无法正常施工,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广东视控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被告广东视控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广东视控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审判员  付立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