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622民初21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四川公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陆翔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公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陆翔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2民初2137号之一原告:四川公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下西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6879390808。法定代表人:蒲英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女,四川公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陆翔天,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原告四川公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陆翔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2017年10月20日,原告四川公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蒲英俊和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公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余建华人民陪审员  滕巧红人民陪审员  陈俊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 丽 更多数据: